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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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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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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11 月14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授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 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拟授权董事会自公司2017 年第 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浙江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4 亿元人民币,符合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此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关于董监高跟投授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推行董监高跟投计划,目的是为了实现董监高团队及员工团队建立 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全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提高项目管 控水平,并最终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2、因董监高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跟投且跟投资金所占的股权比例较低,上 市公司仍占多数股份。以小比例的股权让渡,实现有效激励,有利于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的实现。

3、本次董监高跟投计划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董监高跟投计划涉及关 联交易,由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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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董监高跟投计划的授权事项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 的实现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所涉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我们同意此次事项。

三、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1、公司此次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对上海芈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芈杰”)提供财务资助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5 亿元,系因公司项目储备与合作 所需。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此次财务资助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上海 芈杰的50%股权质押给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基本可控。

2、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3、综上所述,同意公司的此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姚铮、何美云、张淼洪 2017 年11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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