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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l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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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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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7 月14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此次为参股公司浙江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房 产”)提供金额5,390 万元的财务资助系信宇房产的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 支持项目正常运营,风险可控。
2、本次财务资助信宇房产的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系公司关联方, 此次交易系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经出席董 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授权董事会自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之日止,批准公司对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不超过1.5 亿元人民 币,此次对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在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财务资助授权额度已经使用的金额为5,390 万元(含本次资助金额)。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信宇房产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姚铮、何美云、张淼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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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7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