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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n 2, 2017
54189_rns_2017-06-02_26e042bd-051d-406a-8567-e6e53d20bdc6.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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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6 月2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1、浙江宇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舟资产”)此次以自有及自筹 资金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杭州臻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茂投资”)及臻茂 投资全资子公司杭州绿城望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溪房产”)提 供财务资助20,408 万元,其中对臻茂投资的资助金额为9,208 万元,对望溪房 产的资助金额为11,200 万元。财务资助系臻茂投资和望溪房产的正常资金需求, 旨在进一步支持子公司正常运营,风险可控。
2、本次财务资助臻茂投资的其他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 4、综上所述,同意宇舟资产为臻茂投资和望溪房产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为支持参股子公司的业务正常有序高效地发展,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批准全资子公司宇舟资产向参股公司臻茂投资及臻茂投资全资子公司 望溪房产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授权期限为2017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全体独立董事 认为:
1、前述授权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有利于提升参股子公司的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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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和资信水平,有利于快速提高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其为公司 尽早地贡献投资收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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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臻茂投资的其他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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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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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对前述财务资助事项采取了恰当地风险防范措施,该等事项出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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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风险较小。
4、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上述财务资助事
项。
独立董事:姚铮、何美云、张淼洪 2017 年6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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