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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ug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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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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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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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5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8 月5 日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6 年8 月22 日召开 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投资”,现持有公 司股份134,75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1%)提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8 月11 日版)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作废。现提请将于2016 年8 月22 日召开的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提案如下: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前: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 上市[2004]79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根 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3300001010914。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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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 上市[2004]79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根 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125150B。
修订前: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担保
-
或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实施方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
(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等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
-
(十八)审议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
(十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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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
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担保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等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修订前: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不含按规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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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买公司商品房的客户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担保,下同),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不含按规定须 为购买公司商品房的客户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担保,下同),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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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单笔提供财务资助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修订后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提供财务资助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修订前:
八十二条 公司应完善中小股东投票等机制,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优先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保障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修订后: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完善中小股东投票等机制,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保障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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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订后: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修订前: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
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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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忠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公司权力机构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 公司权力机构 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 1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公司另行 制订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 1 名。
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另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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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进行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等衍生品的交易。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进行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等衍生品的交易。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
(二)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对象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 签署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
(二)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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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两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超过上述金额的关 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记名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进行 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表决票为决议不可分离的附件),由董事长签 字后公告。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重大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之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 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记名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进行 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表决票为决议不可分离的附件),由董事长签 字后公告。
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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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外,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1)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2)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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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应当由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 任。
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 不得兼任监事。
修订前: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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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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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
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五)总裁、副总裁,分别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
修订后: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
1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
-
2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五)总裁、副总裁,分别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
(六)公司的权力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裁办公会议。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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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 议拟定于2016 年8 月22 日(星期一)召开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8 月22 日(星期一)上午9 点。
-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8 月21 日—2016 年8 月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8 月22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8 月21 日下午3∶00 至2016 年8 月22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8 月15 日;
-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平海路8 号公司508 会议室;
-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7.提示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于2016 年8 月17 日发布提示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8 月15 日。在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 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 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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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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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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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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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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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详情请见2016 年8 月12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64 号)、《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8 月11 日版),2016 年8 月5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发行公 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2016-062 号)、《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61 号)、《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广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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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格式附后),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2016 年8 月18 日15:30 前送达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 号503 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0006(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
2、登记时间:2016 年8 月17 日、8 月18 日,每日上午9∶00—11∶30,
-
下午13∶00—15∶30
-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 号503 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1-87925786 传真:0571-87925813
联系人:华欣、方珍慧
- 4、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 办理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 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操作流程
-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8 月
-
22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
-
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 投票代码 | 证券简称 | 买卖方向 | 买入价格 |
|---|---|---|---|
| 362133 | 广宇投票 | 买入 | 对应申报价格 |
-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
(1)输入买入指令;
-
(2)输入证券代码362133;
-
(3)在“委托价格”项下输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
-
2.00 元代表议案2,3.00 元代表议案3。
总议案对应申报价格100.00 元,代表一次性对所有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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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表:
| 议案 | 议案内容 | 对应申报价格 |
|---|---|---|
| 总议案 | 总议案 | 100.00元 |
| 1 | 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1.00 元 |
| 2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元 |
| 3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元 |
| 4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4.00 元 |
| 5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 5.00 元 |
| 6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6.00 元 |
| 7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元 |
| 8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 8.00 元 |
-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申报股数,具体如下表:
| 表决意见种类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1 股 | 2 股 | 3 股 |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计票规则:
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为准;
-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6∶00 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 查看个人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操作流程
1、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 .cninfo.com.cn 的“密 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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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 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 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买入证券 | 买入价格 | 买入股数 |
|---|---|---|
| 369999 | 1 元 | 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 30 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 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 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 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时,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 证机构申请。咨询电话:0755-83239016。
2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
账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 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6年8月21日下午3∶00至2016年8月22日下午3∶00间的任意时间。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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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股东参会登记表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
| 股东账号 | 持 股 数 |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联系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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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提案作如下表决:
| 序 号 |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1 | 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
| 2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3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4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
| 5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 |||
| 6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 案 |
|||
| 7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 案 |
|||
| 8 | 关于修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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