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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Mar 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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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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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后,现对本次会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合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 贸易”),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 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自由物业抵押,为合创贸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金额不 超过3,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根据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公司 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公司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批准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为 18 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的范 围内,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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