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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ug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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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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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 (2017) 第 3670 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目 录
| 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 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
|---|---|
| 评估报告摘要 ........................................ 2 | |
| 评估报告正文 ........................................ 4 | |
| 一、 |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
| 二、 | 评估目的...................................................................................................................... 6 |
| 三、 |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
| 四、 |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7 |
| 五、 | 评估基准日.................................................................................................................. 7 |
| 六、 | 评估依据...................................................................................................................... 7 |
| 七、 | 评估方法...................................................................................................................... 9 |
| 八、 |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2 |
| 九、 | 评估假设.................................................................................................................... 14 |
| 十、 | 评估结论.................................................................................................................... 15 |
| 十一、 | 特别事项说明....................................................................................................... 16 |
| 十二、 |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6 |
| 十三、 | 评估报告日........................................................................................................... 17 |
| 评估报告附件 ....................................... 18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I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 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 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 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 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 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 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 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 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 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 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 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递延所 得税资产 ) 、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3,030.18 万元,评估价值为 40,472.62 万元,增 值额为 7,442.44 万元,增值率为 22.53%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28,468.67 万元,评估价值为 31,352.36 万元,增值额为 2,883.69 万元,增值率为 10.13%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4,561.51 万元 ( 账面值未经审计 ) , 评估价值为 9,120.26 万元,增值额为 4,558.75 万元,增值率为 99.94%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A | B | C=B-A | D=C/A× 100 | ||
| 流动资产 | 1 | 33,011.71 | 40,455.79 | 7,444.08 | 22.55 |
| 非流动资产 | 2 | 18.47 | 16.83 | -1.64 | -8.89 |
| 其中:固定资产 | 3 | 1.24 | 1.21 | -0.04 | -2.8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 | 17.23 | 15.62 | -1.61 | -9.32 |
| 资产总计 | 5 | 33,030.18 | 40,472.62 | 7,442.44 | 22.53 |
| 流动负债 | 6 | 27,741.16 | 30,624.86 | 2,883.69 | 10.39 |
| 非流动负债 | 7 | 727.50 | 727.50 | 0.00 | 0.00 |
| 负债总计 | 8 | 28,468.67 | 31,352.36 | 2,883.69 | 10.13 |
| 股东全部权益 | 9 | 4,561.51 | 9,120.26 | 4,558.75 | 99.94 |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 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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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 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 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 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浙江 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 ( ) 委托方简介
-
名 称: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广宇集团 ” )
-
住 所:杭州市平海路 8 号
-
法定代表人:王轶磊
-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414.4175 万元
-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
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及出租、 实业投资,室内外装饰、工程技术咨询、仓储服务,建筑材料的销售。 ( 二 ) 被评估单位简介
-
企业名称: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简称 “ 上东房地产 ”)
-
法定住所:杭州市临丁路 960-1 号
-
法定代表人:王轶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中介服务、租赁,装饰装潢,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的销售。
- 历史沿革:
上东房地产于 2010 年 3 月 5 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 营业执照。成立时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5,000.00 | 50.00 |
| 2 | 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00 | 5,000.00 | 50.0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 |
-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东房地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8. 财务、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
| 项目 | 2016 年12 月31 日 | 2017 年3 月31 日 |
| 总资产 | 311,774,618.95 | 330,301,773.02 |
| 总负债 | 264,191,146.44 | 284,686,672.52 |
| 股东全部权益 | 47,583,472.51 | 45,615,100.50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7 年1-3 月 |
| 营业收入 | 204,412,463.89 | 55,520,743.05 |
| 利润总额 | -174,283.25 | 20,867,692.92 |
| 净利润 | -11,196,665.85 | 18,012,028.32 |
注: 2016 年度财务数据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审计; 2017
-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三 )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方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
- ( 四 )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不 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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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二、评估目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 有的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行为涉及的浙江上东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 ) 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全部权益。
( 二 )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范围具体包括流 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 、流动负债及非流 动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3,030.18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28,468.67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 价值 4,561.51 万元。
评估范围内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
存货:共 1 项,具体内容为东承府剩余未销售的房产。东承府 项目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环丁路与勤丰港交叉口西南角。该项目已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 49,250.00 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 用地。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 151,654.00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 98,500.00 平方米,其中住宅 93,843.00 平方米、地上车位 77.00 个、地 下车位 700.00 个、商业 3,577.00 平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住宅剩余 可售 52.01 平方米、车位剩余可售 113.00 个、排屋剩余可售 4,125.25 平方米、商铺剩余可售 2,022.28 平方米。
-
电子设备:为电子设备,共计 11 项,主要为电脑、打印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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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一致,评估基准日账面值未经审计。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 投资价 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 两种类型。经评估人员与委 托方充分沟通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 等因素,最终选定市场价值作为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 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7 年 3 月 31 日。
确定该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 价值参考,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 产的整体情况。本次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并在评估业务约定书 中作了相应约定。
六、评估依据
一 ( ) 经济行为依据
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委托书。
( 二 )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发布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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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
-
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
-
5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政部令第 33 号 ) ;
-
6 .《财政部关于修改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的决定》 ( 财
-
政部令第 76 号 ) ;
-
7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 2016 〕
-
36 号 ) ;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国家
-
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5 号修订 ) ;
-
9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财会
-
[2016]13 号 ) ;
-
10 . 有关其他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
( 三 ) 评估准则依据
-
——
-
1 .《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 ( 财企 [2004]20 号 ) ;
-
——
-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 ( 财企 [2004]20 号 ) ;
-
3 .《资产评估准则 —— 评估程序》 ( 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
-
4 .《资产评估准则 工作底稿》 ( 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5 .《资产评估准则 —— 机器设备》 ( 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6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 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
-
7 .《资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 ( 中评协 [2011]227 号 ) ;
-
8 .《资产评估准则 —— 评估报告》 ( 中评协 [2011]230 号 ) ;
-
9 .《资产评估准则 —— 业务约定书》 ( 中评协 [2011]230 号 ) ;
-
10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 独立性》 ( 中评协 [2012]248 号 ) ;
-
11 .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 中评协 [2010]214 号 ) ;
-
12 .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 会协
-
[2003]18 号 ) ;
-
13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 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四 ) 权属依据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 . 企业出资证明 ( 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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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 . 设备购置发票等;
- 9 .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会计凭证及其它资
料。
( 五 ) 取价依据
1 .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
2 .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3 .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 六 ) 其他参考依据
1 .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 七、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 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 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 《资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 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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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 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
因上东房地产现有的东承府项目已处于尾盘阶段,剩余可销售房 产较少,故适合市场法的可比交易案例和市场参数较少。因此,市场 法条件不充分,不适合采用市场法。
因上东房地产除了现有在售项目外,无其余储备地块,未来是否 能够取得土地及取得的土地状况、房产开发情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 性,管理层无法对未来的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收益法评估条件不充分, 不适合采用收益法。
资产基础法对于房地产项目中的存货能合理反映了其市场价值, 故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1 .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 款。
(1)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 对账单、银行函证等方式,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对于应收款项 (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 ,评估人员按照重要 性原则,对大额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函证,并对相应的发票进行了抽查。 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 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 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 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 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按照账龄分析 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 值;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3) 预付款项,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了预付 款项形成的原因、对方的资信情况等。核查了预付款项相应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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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合同约定能够形成权益的预付款项,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 为评估值。
(4) 存货,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存货为库存商品。具体内容为东承 府剩余未销售的房产。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调查了解了东承府项目 的销售模式、供需关系、市场价格信息等。对评估基准日近期的销售 合同进行了抽查。经评估人员现场核实东承府项目剩余房产为正常销 售。被评估单位按项目开盘时间计提了跌价准备。本次对剩余房产采 用市场法评估,按评估基准日近期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 及附加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公式:
= - - 评估值 不含税销售总额× (1- 销售费用率 销售税金及附加率 销 - - 售利润率×所得税率 部分税后利润率 )- 项目整体所得税差额 项目整 体土地增值税差额
- 对于企业账面计提的跌价准备,本次评估为零。 2 .电子设备
根据评估目的,结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 评估,部分设备采用二手市场价确定评估值。
-
= ×
-
成本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 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1) 重置全价的确定
主要通过网上查询及市场询价等方式取得设备购置价,在此基 础上考虑各项合理费用,如运杂费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8]170 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 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9)113 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设备, 本次评估重置全价未考虑其增值税。
2)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 的现场勘察,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 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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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成新率 = 尚可使用年限 /( 尚可使用年限 + 已使用年限 ) × 100% 3) 评估值的确定
= × 评估值 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3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被评估单位确认的预收房款产生的税费、计 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评估人员调查了解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的原因,查阅了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相关会计规定,核实了评估基准日确认递延所得 税资产的记账凭证。对于因预收房款产生的税费及坏账准备产生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由于对存货跌价准备 评估为零,故存货跌价准备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为零。 4 .负债
负债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具体包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人员 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账面值进行了核实,同时对截至现 场清查日负债的支付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于截至现场清查日尚未 支付的大额款项寄发了询证函,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或根据其 实际应承担的负债确定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7 年 5 月 29 日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对评估对象涉 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 ( ) 接受委托
2017 年 5 月 29 日,我公司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 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达成协议,并与委托方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 二 ) 前期准备
接受委托之后,快速组建评估队伍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参加 项目的评估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按照委托方对本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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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我们与被评估单位共同制定了需要企业填写的表格及需要提交 的资料清单。
( 三 )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于 2017 年 6 月 1 日 -6 月 2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 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
(1) 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 “ 资产评估申报表 ” 及其填写要求、 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的填报,同时收集 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 文件资料等。
(2) 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 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 “ 资产评估申报表 ” ,检查有无填项不全、 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 “ 资产评估申报表 ” 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 “ 资产评估申 报表 ” 进行完善。
(3) 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被 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 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 勘查方法。
(4) 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 沟通,进一步完善 “ 资产评估申报表 ” ,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 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 对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 说明文件。
( 四 ) 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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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 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 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 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 定估算的依据。
( 五 )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 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 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评估报告草 稿。
( 六 )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评估 报告草稿一审后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 在内部审核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客户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后形成评估报告正式稿并提交委托方。
九、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 ) 一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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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 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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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 政策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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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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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 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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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 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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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 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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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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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8.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合同权益能按目前情况正 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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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 二 ) 特殊假设 1. 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 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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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现场勘查仅限于评估对象的外观和 使用状况,并未对结构等内在质量进行测试,故不能确定其有无内在 缺陷。本报告以评估对象内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足以维持其正 常使用为假设前提。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 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 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广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 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3,030.18 万元,评估价值为 40,472.62 万元,增 值额为 7,442.44 万元,增值率为 22.53%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28,468.67 万元,评估价值为 31,352.36 万元,增值额为 2,883.69 万元,增值率为 10.13%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4,561.51 万元 ( 账面值未经审计 ) , 评估价值为 9,120.26 万元,增值额为 4,558.75 万元,增值率为 99.94%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评估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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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A | B | C=B-A | D=C/A× 100 | ||
| 流动资产 | 1 | 33,011.71 | 40,455.79 | 7,444.08 | 22.55 |
| 非流动资产 | 2 | 18.47 | 16.83 | -1.64 | -8.89 |
| 其中:固定资产 | 3 | 1.24 | 1.21 | -0.04 | -2.8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 | 17.23 | 15.62 | -1.61 | -9.32 |
| 资产总计 | 5 | 33,030.18 | 40,472.62 | 7,442.44 | 22.53 |
| 流动负债 | 6 | 27,741.16 | 30,624.86 | 2,883.69 | 10.39 |
| 非流动负债 | 7 | 727.50 | 727.50 | 0.00 | 0.00 |
| 负债总计 | 8 | 28,468.67 | 31,352.36 | 2,883.69 | 10.13 |
| 股东全部权益 | 9 | 4,561.51 | 9,120.26 | 4,558.75 | 99.94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 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 ( )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 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或重新评估;
( 二 ) 本次评估按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计算企业相关税收情况,企 业实际缴纳的税收以税务机关认定的为准。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及经济行为产 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 )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 二 )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 三 )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 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 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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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评估报告系资产评估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性 结论,在评估机构盖章,资产评估师签字后,方可正式使用;
( 五 )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 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权忠光
资产评估师:胡 奇 资产评估师:倪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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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
附件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附件五、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六、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资质证书复 印件;
附件八、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附件九、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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