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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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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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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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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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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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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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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的投票于,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824,4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2710%; 根据网络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213,5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654%。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9,037,9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7.3365%。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464,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6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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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股东提出新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74,480,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635%;反对 6,987,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75%;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2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74,480,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635%;反对 6,987,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75%;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3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 274,368,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248%;反对 7,099,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62%;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4 、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 274,368,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248%;反对 7,099,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62%;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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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74,263,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884%;反对 14,774,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1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6,6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3687%;反对 14,774,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3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274,480,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635%;反对 6,987,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75%;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6,907,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8918%;反对 6,987,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516%;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566%。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74,534,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822%;反对 6,933,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88%;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6,961,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223%;反对 6,933,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211%;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566%。

8 、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同意 274,466,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586%;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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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6,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60%;弃权 7,67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54%。

9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74,375,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272%;反对 7,092,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38%;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1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 274,263,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884%;反对 7,204,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25%;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6,6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3687%;反对 7,204,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747%;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566%。

11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同意 274,534,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822%;反对 6,933,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88%;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12 、关于对杭州毓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的议案。

12-1. 为杭州毓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同意 274,351,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189%;反对 7,101,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69%;弃权 7,58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6,778,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807%;反对 7,101,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265%;弃权 7,585,000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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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927%。

12-2. 为控股项目公司的少数股东提供财务资助

同意 274,254,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853%;反对 7,213,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56%;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6,68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3470%;反对 7,213,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965%;弃权 7,5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56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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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丽慧

2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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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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