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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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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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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锦律证字 2011 第 40512 号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2日上午9:00起在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 508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投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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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5,323,4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1 年5 月5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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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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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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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2010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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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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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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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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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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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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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计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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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议案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瑾、劳正中 20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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