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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SHIPPI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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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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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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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等。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或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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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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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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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专门负责日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并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 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 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部门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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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报告,公司按 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发行 或募集文件与上市公告书(以下统称证券发行文件)。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证券发行文件的申请经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核 准后(如需要),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证券发行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证券发行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证券发行文件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核准后 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 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相应的发行文件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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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文件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 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依法编制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并披露。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 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 和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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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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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 监督机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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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条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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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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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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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 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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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 发生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同样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 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 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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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监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 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 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 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 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 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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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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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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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 准。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事项依照实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 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 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 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自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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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 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且出现上述第(二)项规定情形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 元;

  •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 0.04 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 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 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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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 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 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 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 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 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 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 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并根据情况披露澄清公 告。

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 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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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 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 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 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 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接到证券监管 部门的质询或询问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经调查、核 实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答复或报告。如 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书面文件,提交董事长 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答复。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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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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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将编制完成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定期报告(草案),形成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写、审议通过后的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以书 面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或重大信息具体情况编制临时报告初稿。

(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临时报告发布信息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进行报告。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以书 面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制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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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并 配合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 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的内幕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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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特定信息相关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申 请,证券事务部门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 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告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决定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 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文件材料由证券 事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 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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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经董事会秘 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 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甚至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 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除对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分、处罚外,还将 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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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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