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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SHIPPI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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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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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建立投资者与公 司之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本着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 场的管理理念,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密切和诚信的公 共关系,在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的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 露,运用合规适当的沟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信息交流,使投 资者获得对公司的充分了解和广泛认同,使得公司与投资 者、潜在投资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提高公司 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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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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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 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统筹领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各项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全面掌握、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

况、行业运行状态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范要求,及时、准确、 完整、有效地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互动易 平台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提问;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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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发布有关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 正面宣传,安排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专业投资者管理部门保持密切接触和沟通,形成良好的合作 关系;

(七)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 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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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状况,掌握与证券 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

(二)熟悉公司投资者管理业务,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和市场走势;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 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前,还可以举行专 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 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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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 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

公司通过前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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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需经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事前审核,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 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建议和问题,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电话由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专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 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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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 加。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尺度应 遵循公司的统一披露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 并经内部核实后再进行反馈。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公司通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二个交易日发布 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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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拟来公司调研,应提前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进行预 约。

现场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统一 安排,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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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问询,主要由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来回答相关问题,并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 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 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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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调 研机构及个人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十六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 前需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 提出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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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 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及档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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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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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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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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