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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SHIPPING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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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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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由董事会统一领 导,董事长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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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职 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牵头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对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报送;
(三)及时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教育培训;
(四)配合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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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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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 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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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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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通报重大信息的范围、内容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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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 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并及时交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证券事 务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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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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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 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视情况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 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汇总及报送事宜。 证券事务部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 诺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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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其分管 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并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依照本 办法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门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公 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遵守以下要 求:
(一)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二)不得以公司网站、公众号、第三方媒体等任何媒 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的内容和资料,除非是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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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三)应当慎重对待涉及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 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 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办法约束。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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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 公司董事会视后果的严重性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 等处分。
公司外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 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等,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并 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
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可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调 查并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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