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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SHIPPING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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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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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规范董事 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 围内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部,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 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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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 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
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深交所未
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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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 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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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交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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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 至少参加一次由深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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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 股权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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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交技股办〔2008〕2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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