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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C MEDICAL SYSTEMS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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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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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2024修订)(以下 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泰 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股份 变动管理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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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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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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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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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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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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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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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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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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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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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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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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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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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职期满 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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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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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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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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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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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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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股份变 动管理指引》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 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因离婚分配股份后 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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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 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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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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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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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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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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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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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 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 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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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 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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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 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 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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