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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工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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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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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8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 事》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法治建设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 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 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投融资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 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内容介绍、合作方基本情 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 意向性文件;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6、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 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若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 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 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全体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 3 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 制,但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战略委
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 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战 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 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的委员通 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如有异议,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并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专家顾问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规则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