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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杰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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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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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1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建筑技术研发;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施工、安装总承包;承接新型墙 体安装特种专业工程、内外墙抹灰及 |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建筑技术研发;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施工、安装总承包;承接新型墙 体安装特种专业工程、内外墙抹灰及 |
| 涂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 修工程;建筑工业化产品安装;太阳能 光伏建筑施工与安装;节能材料、节能 设备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建 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涂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 修工程;建筑工业化产品安装;节能材 料、节能设备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 咨询;建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许可项 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 |
|---|---|
|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 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公司应遵循国 家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转让的相关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起,公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 遵守如下敏感期的交易规定: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 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 他期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 公告日日终; 2.本条第(一)项第 2、3、4 项规定 的期间。 |
|
|---|---|
| 第二十七条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 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 股票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 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 让股份,并且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 构办理过户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转 让。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 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 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
|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 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 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 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 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 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 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 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 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
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直接调阅、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报告等 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
|---|---|
| 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 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 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 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 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 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 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 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 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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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决定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决定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已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以及本章程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四)……(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四)……(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
|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 (三)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上述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 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六)…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六)…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
|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 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全 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 序。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 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 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 规定。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
|---|---|
|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 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述规 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 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或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披露或审议。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 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条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 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
|---|---|
|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 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 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 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有关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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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
| (一)~(八);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
(一)~(八);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
|---|---|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 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有关规定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其他通 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 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 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有关规定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其他 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 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
|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 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 易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 年。 |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 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 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五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八十五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 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六);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六); (七)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截止起算。 |
| 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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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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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 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二)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10%至50%之间;(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至 50%之间;(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5,000 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至50%之 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低 于5,000 万元;(六)交易标的产生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至50%之间,且绝对 金额超过150 万元,但低于750 万元;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至50%之间;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之间,且 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低于5,0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至50%之间,且金额超过1,000 万 元,但低于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50%之间,且金额超过150 万 元,但低于750 万元; |
|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 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150 万元,但低 于75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 事项参照本章程的规定。(七)董事会 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质 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 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 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 限: (1)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0 万元 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3)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 以上的关联交易; (4)股东大会审议权 限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 之间,且金额超过150 万元,但低于 7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 程的规定。 (七)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 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 保(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 格进行审查)。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 限:(1)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0 万 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不足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关 联交易;(4)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 他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公开转让或定 向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 公开转让或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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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会议。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 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如无 特别原因,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如无 特别原因,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
| 决定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 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 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10%,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四)交易 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或绝对金额 低于1,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产生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50 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50 万元。上 述(一)至(六)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六) 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不足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
决定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 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 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 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产生的净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金额低于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金 额低于15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30 万元的关 |
|---|---|
|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下的关联 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决定。 |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下的关联 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等事宜,且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且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 |
| 责事由的除外。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 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 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 外。 |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可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以股东大会决议明确。 |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以股东 大会决议明确。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六)。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六)。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全国股转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北京证券 |
|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 息。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
|---|---|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 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要求和 格式,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事 宜的要求和格式,建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将依法披露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将依法披露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一)控股股 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 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一)控股股 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三)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 股东。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在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增加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 建筑施工与安装”,但在实际办理中,工商管理部门系统无法直接新增该项经 营范围。因此,公司此次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系统选项将新增的经营范围调整为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许可项目: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所依据的 相关法律法规多有变化,因此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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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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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