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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杰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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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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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2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重大 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 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 (三)发生的达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公司需要对外及时披露标准的交

易;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达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

  •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

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

  •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 5、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 7、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七)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 地址等;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 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 况发生较大变化;

  • 6、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 责令关闭;

  •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 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 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 1、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或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 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

  •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回购股份;

  •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 8、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破产。

本制度未规定,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 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公开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与该信息无关的部门 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在公司网站或其 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磁 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准提供给他 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的,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 任外,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递;对于按照相关规定 仍须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相关信息继续保密并将信息泄露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内部人员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及 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核实后追究其责任和做出处 罚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解除其职务等,并及时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部人员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 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涉及军工、国家秘密等保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