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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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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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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5: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统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恒合 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诺人在申请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 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 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 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 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 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以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以外,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 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 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承诺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前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承诺人未 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 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