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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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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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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5: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 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做好对 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按照其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或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 1 名董事或 1 名监事,经子公司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通 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实现对各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八条 公司结合出资比例及管理需要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和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对任期内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人选调整方案并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子公 司按照其公司章程选举或聘任。

第十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 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 划和风险管理程序等。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守其章程、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其董事/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遵守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子 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 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 要求以及公司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 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借款、担保、资产处置等涉及公司 财务管理的敏感性行为,应提前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评 估并书面确认后,按相关决策权限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确保公 司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风险可控。

第六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