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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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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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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4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恒 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 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九)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 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 会办公室,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 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 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 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

  • 日的前6个月;

  •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 承诺书;

  •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号、联系方式;

  •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 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内幕信 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尽量将该内幕消息的知情人的 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告知本制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提醒和督促该 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 务信息。如公司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外部使用人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其应 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以书面 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外部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 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如有)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须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相关 监管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