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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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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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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1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进行;

  •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本条所称“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实现现金分红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 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的顺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 利润,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 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等,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并在定期报告及/或临时公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情况。

第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