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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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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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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7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四) 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

  •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七) 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

  • 关系管理活动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 企业文化建设;

  •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二) 股东大会;

  • (三) 一对一沟通;

  • (四)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 (五) 邮寄资料;

  • (六) 媒体采访及报道;

  • (七) 现场参观;

  • (八) 网络会议;

  • (九) 走访投资者;

  • (十) 业绩说明会;

  • (十一) 分析师会议;

  • (十二) 路演;

  • (十三)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 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 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事务部,如有)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有关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 (二)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全面和系

  • 统的业务培训;

  • (三)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

  • 行业务指导;

  • (四) 汇集投资者及媒体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和管理层;

  • (五) 接受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

  •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 (六) 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 加强与监管部门、行政协会、北交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 (七) 拟定、修改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 (八)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 (九)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 (十)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

  • 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 (十一)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

  • 题;

  • (十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

  • 管理工作;

  • (十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

  • 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 (十四) 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 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第二十八条 其他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 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 (一) 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 处罚的;

(二)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 排。有关媒体报道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做好记录、存档。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 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