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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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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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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2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订立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可以设副主席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 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时;

  •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 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要求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 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通知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微信、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缩短临时监事会通知时间,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股 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三)会议出席情况;

  • (四)会议议程;

  •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