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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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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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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9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为维护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 规则(试行)》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各条款与法律 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 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公司系依 程各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恒 规为准。 合信业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由北
| 京恒合信业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101097226954143。 第三条公司于2021 年9 月24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于2021 年11 月15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恒合股 份,股票代码:83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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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恒合信业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北京 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 称:Beijing Henghe Information & Technology Co.,Ltd。 |
|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55万 元。 |
| 第五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
| 第十三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 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 于股东名册。 |
删除条款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每 股面值1 元,均为普通股股份。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055万股, 每股面值1 元,均为普通股股份。 |
|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
|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 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五)法 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需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新增(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法律、 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 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
|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
|---|---|
|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 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 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 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 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 公司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 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 为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 司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 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 |
| 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中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及季度报告 公告前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中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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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的公司记名 股票建立股东名册。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
|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二)公 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偿还债务;(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 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不 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务;(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 占用资金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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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审议 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四)审议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除外);(十五)审议批准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针对 该项交易应比照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审议 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四)审议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十 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十六)审议公司购买、 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针对该项交易应比照第四十四条第三 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 |
| 第三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
|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 为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六)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提供 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二)交易涉及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三)交易 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 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至 第(六)项规定任何一项或多项标准的,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 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 |
|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一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 |
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至 第(五)项规定任何一项或多项标准的, 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一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 |
|---|---|
| 第四十条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 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二)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发 生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交易应比 照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第四十五条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二)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交 易应比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 第四十二条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 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 |
|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 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 会可以通讯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 开,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 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 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 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 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 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重大事项, 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 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 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 及相关具体安排。 |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 |
| 会。 | 会。 |
|---|---|
|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提议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 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
| 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
会召开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 |
|---|---|
| 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 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详细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 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 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 第六十九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
| 载以下内容:(六)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
容:(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 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新增(五)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
|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 益。 |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 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 的合法权益。 |
| 第七十八条公司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二)制 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 分配;(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
第八十三条公司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二)制 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 分派事项;(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
| 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 激励;(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 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六)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 划;(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六)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七)被全国股 |
|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八)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 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 内离职,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
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八)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 内离职,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九条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 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董事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 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 换。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 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相关治理规则免于按关联交易 审议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审 议;(十一)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事项: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免予按关联交易审 议的,可以免予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十一)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事项:2、交易的成 |
| 除外)事项: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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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 述对外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 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但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可设立战略与预 算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公司董事组成。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各专门委 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规范各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 公司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受限于本章程之约定,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单项总额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10%以下的交易,但年度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 |
第一百一十六条受限于本章程之约定,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单项总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 报表总资产10%的交易,但年度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30%。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
| 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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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
| 录应当妥善保存。 | 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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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在任期 届满之前可以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 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但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其辞职报 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在任期 届满之前可以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 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但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其辞职报 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财务负 责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财务负 责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 |
|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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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 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第一百七十条新增: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颁布及制 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并披露公 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 及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并披 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
| 行清算。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六)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 个 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 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 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情况(如有);(四)其他内容。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 个交 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 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 况(如有);(四)其他内容。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 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
|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方,包括关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6.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关联方,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6.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
|---|---|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删除条款 |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施行。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使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 现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最终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