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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控股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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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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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99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 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 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北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 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 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 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 变动原因等,并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