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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科技 Director's Dealing 2025

Jul 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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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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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1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2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6: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 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本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