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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电机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Sep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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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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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00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公告编号:2025-073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9:《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三协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 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 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 际效果。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 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 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 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 免。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5.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 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募集资 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 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 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 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 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 报告时一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 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