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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技术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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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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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0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常州瑞华化工工程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 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

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工作细 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成 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及代表公司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 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 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召 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 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

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