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瑞华技术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1, 2025

58722_rns_2025-08-21_5693c20c-2b5b-4cad-98a2-7deb2403124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5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承诺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 中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

第四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 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所述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的相关承诺确已无法 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 人应充分说明原因,并向公司突出变更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 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 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监管部门对相关承诺人的承诺事项予以询问和监管时,公司 和相关承诺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