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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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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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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88 证券简称:科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2:《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 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 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 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 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 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 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 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 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或者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 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 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 投票;(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十四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

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 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 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正式施行。本细则的修改亦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