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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乐种业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Jul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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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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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92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 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并更名为《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表决 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并 且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5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
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 的时间作为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 作为6 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 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 等安排;
-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 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拟在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因离婚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强 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 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不超过”、“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