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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碳谷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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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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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1-136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或修订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 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 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 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信息披露规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务存在重大差异;

(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 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 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的;

  •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 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应聘请符合《证券 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年度财务 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 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 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年度报告以外的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