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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碳谷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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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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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1-138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或修订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对内及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 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 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 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

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管理 办法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 对内和对外的重大投资事宜。

第二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来源

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二)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获得的投 资信息;

(三)总经理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计划项目; (四)其它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第三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筛选及传递

第六条 投资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投资信息,并对各种投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 判断和筛选;

(二)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 析,拟订项目建议书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拟投资项目的风险对策,分清 轻重缓急。

第七条 投资项目信息的传递由总经理负责。具体传递方式见本管理办法第 六章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分类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有生产 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项目;设立分公司;营销网络 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

(二)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 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章 重大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 利益最大化;

(二)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三)适应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 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 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 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 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 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六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 施。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 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 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 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 评审并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具体程序如下: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对投资方案进 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经批准后,将投

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董事会交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 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 目,在总经理牵头组织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 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 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 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除 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 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及有 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 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 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 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 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 内容;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 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董 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形 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任 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