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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星龙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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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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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092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2: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规范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新聘、续聘、改聘),是指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 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 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应当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

  •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

  •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拟续聘为下一 年度审计机构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决定续聘,审计委员会可以 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资质审查除外);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 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 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