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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磁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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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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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大 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登记后通过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 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 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在
北交所上市后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 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披露季度报告的,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 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 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持续督导券商提供下列文 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北交所及持续督导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持续督导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 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要求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 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确认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提供给北交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决议提供给北交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 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 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要求进行审议并披 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章程要求进行审议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以及在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方开立存款账户、存款并 收取利息、支付结算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进行 的交易;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 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 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
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要求公司 予以核实、澄清的,公司应当在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 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 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 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三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 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 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 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 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子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 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 和保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 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 持续督导券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 及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 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北交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持续督导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三会决议,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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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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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中介机构意见由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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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持续督导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 会等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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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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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持续督导券商 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北交所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的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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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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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持续督导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六十五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 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 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 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自律
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