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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义招标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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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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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039 证券简称:国义招标 公告编号:2022-056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4 月22 日召开第五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 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董监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促 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 (二)监事,包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 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 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 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董事和监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董监高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 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董事、监事: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监事,按 照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事报酬;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补贴或福利待 遇。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增量奖励、特别奖励 和中长期激励等构成。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 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给定,逐月发放。绩效薪酬主要 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 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 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监高人员,按 照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按照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 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董监高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