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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科技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ug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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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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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37 证券简称: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2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7:《关 于修订<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 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 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审计;

(七)内部员工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八)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权限,主要包括: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 送或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 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 定公布后施行;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 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 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 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 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 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 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 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审 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 大小,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 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 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 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