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德众汽车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9, 2021
58688_rns_2021-12-09_26cb97ed-49cb-4413-a704-e7f805d905d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38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1-115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1 条为维护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 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 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1 条为维护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 第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
第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
| 定在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的股份有限公司。 |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在怀化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1200550724150X |
|---|---|
| 第3 条公司于2020 年9 月18 日经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审核同意,于2020 年9 月27 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3,300 万股,并于2020 年11 月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精选层挂牌。 |
第3 条公司于2020 年9 月18 日经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审核同意,于2020 年9 月27 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3,300 万股,并于2020 年11 月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精选层挂牌。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 同意,于2021 年11 月15 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
| 第6 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6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12 条公司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 形式,公司所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 牌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12 条公司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 形式,公司所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后,公司可依法发行优先股。 本章程所称普通股,是指公司依照《公 司法》一般规定发行的普通种类的股 份。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 司法》,在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之外 发行的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 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 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 |
| 份。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在北交所上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存管。 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应另作理 解,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四章中提及 “股份”、“股票”均指普通股股份、股 票,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四章中提 及“股东”均指普通股股东。 |
|
|---|---|
| 第13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13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 股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 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确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 第17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券主管部 门批准,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17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券主管部 门批准,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 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 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购回的优 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 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 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 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照约定的转股 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转 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增加 事宜。 |
|
|---|---|
| 第19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 股份。 |
第19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
| 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 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 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 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 按本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 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优先股回购后 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 数。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 股份。 |
|
|---|---|
| 第20 条公司因本章程19 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19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19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公司股份,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20 条公司因本章程19 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19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第19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19 条第一款第(三) |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第22 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22 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含优 先股)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第23 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23 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除优先 股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自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公司优先股可在发行后申 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 |
| 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第24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24 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
第25 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
| 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 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 款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 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26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但不能以任何方式将资料带出;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第27 条公司股东按照所持有股份类 别享有不同的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但不能以任何方式将资料带出;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优先股的条款及份 额获得股利;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 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 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 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 有表决权: (1)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 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 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四)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者连 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 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 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不按约定分配 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 |
|---|---|
| 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 决,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 所欠股息。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但相关股份受让方为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非公开发行的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 得超过200 人;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于普通 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
|---|---|
| 第32 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第33 条公司股东所持持有公司5%以 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34 条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公司为股东、关联方及其控制 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 |
第35 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
| (二)公司代股东、关联方及其控制 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 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股东、关联方及 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股东、关 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股东、关联方及其控制 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 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
| 第35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36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36 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37 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38 条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37 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38 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39 条规定的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或者 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终止上市或撤 回终止上市申请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第36 条公司下列对外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上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
第37 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上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
|---|---|
| (一)、(三)、(四)项所述担保涉及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第36 条第(一)(三)(四)项的规 定。 |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一)、(三)、(四)项所述担保涉及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
|---|---|
| 第37 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
第38 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
|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本章程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20 个 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 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 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30%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
|---|---|
| 第38 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
第39 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北 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财务资助对象是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章程关 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
|---|---|
| 第40 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 第4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41 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
|---|---|
| 第42 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将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并按其相关业 务规则办理。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42 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将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并按其相关 业务规则办理。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49 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49 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第50 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50 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53 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前 述期限在计算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 日。 |
第53 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前述期限在计算 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 |
|---|---|
| 第54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54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
|---|---|
| 第56 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 知股东并详细说明原因。 |
第56 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 知股东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 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 第58 条公司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58 条公司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72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 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 资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 年。 |
第72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 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 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10 年。 |
| 第73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第73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北交所报告。 |
|---|---|
| 第76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76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 (六)公司终止上市或撤回终止上市 申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本章程第27 条第三款第 (二)项规定的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 权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
|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外,还须经 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第77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 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77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本章 程第27 条第三款第(二)项目所规定 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情况下,每 一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该次优先股发行 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方法确定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 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 第78 条公司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78 条公司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包括境内申请股 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上市); (六)发行优先股;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79 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情形外,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 会先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 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 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 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
第79 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情形外,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 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生本章程第38 条规定的交易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根据 《上市规则》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 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先 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 当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 交易公告中披露。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
|---|---|
| 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 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 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 议,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 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 等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监管 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前, 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 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 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 |
序: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 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 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 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 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 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 议,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 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 等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监管 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前, 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 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 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 第80 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 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
第80 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 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
| 况。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 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出。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
况。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 出。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每一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拥有的 |
|---|---|
| (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 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 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 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 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 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 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 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 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 票表决。 (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 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 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2。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 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 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数时,则应该就 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 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 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 |
表决权数为其按照发行条款约定的比 例计算的表决权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 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 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 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 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 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 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 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 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 票表决。 (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 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 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2。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 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
|---|---|
|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 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 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 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数时,则应该就 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 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 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 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 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
| 第85 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85 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 第92 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
第92 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
|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当 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
|---|---|
| 第105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105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股息。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108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108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担 保事项应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 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 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应 当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 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的依据。 |
| 第109 条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 项授权如下: (一)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
第109 条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 项授权如下: (一)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
| 供担保;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关联交 易;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3000 万元; (八)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300 万元; (九)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35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本章程第37 条 所列的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第37 条所 |
供担保;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关联交易;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3000 万元;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300 万元; (八)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35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本章程第38 条 所列的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第38 条所 列的交易事项中“购买或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
|---|---|
| 列的交易事项中“购买或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 37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 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另有 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 37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 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另有 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
|---|---|
| 第111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
第111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
|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未达到本章程第109 条规定标 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 第112 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112 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采纳并及时披露。 |
| 第116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116 条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117 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
第117 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
|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 第120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120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托书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 |
| 第121 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121 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132 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
第132 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
| 件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等事宜。 |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等事宜。 |
|---|---|
| 第136 条本章程第92 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136 条本章程第92 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147 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 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147 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第153 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2 个月内 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153 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157 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 |
第157 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 |
| 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有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四)在以下条件具备时,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 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60%,且超过20,000 万元人 |
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有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四)在以下条件具备时,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 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60%,且超过20,000 万元人 |
|---|---|
| 民币。 (五)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若现金充裕,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具体分红比例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转系统、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若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增加 注册资本,或者有良好投资机会需较 多资金支持,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股 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对 |
民币。 (五)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应当先按照优先股发 行文件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 息,再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向优先股 股东支付股息或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六)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若现金充裕,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具体分红比例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若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增加 |
|---|---|
| 该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 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 个月内实施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
注册资本,或者有良好投资机会需较 多资金支持,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股 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 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 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公司针对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一)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 向优先股股东宣派按照相应股息率计 算的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涉 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 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 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 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 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 个工作 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 东。 |
|---|---|
(二)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可采取固定 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 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依据优先股 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除法律法规或 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外,公司已发 行且存续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 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息周期内以约 定的票面股息率支付股息。 (三)公司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以 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股 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期优先股股息 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 股息。 (四)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 可以不向优先股股东分派股息,且不 构成违约。 (五)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 积股息支付方式,在特定年度未向优 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 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 不构成违约事件。 (六)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 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 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 配。 (七)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适用以 下分配政策:(1)采取固定股息率,具 体按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2)
| 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有可分配 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 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 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 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 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 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 个月内实施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
|
|---|---|
| 第167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递送、邮件、传真、电话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167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递送、邮件、传真、电话或 电子邮件通知、公告等方式进行。 |
| 第173 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173 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175 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第175 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的信息 |
| 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 上公告。 |
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告。 |
|---|---|
| 第177 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177 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第179 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179 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第183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 |
第183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 |
| 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证监会及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 第184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184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 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优先向优先股 股东支付当期已宣派且尚未支付的股 息和清算金额,其中清算金额为优先 股票面金额。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189 条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依照《非上市 |
第189 条公司应以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
|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工作。 |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应依据 《证券法》 《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
|---|---|
| 第203 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203 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
| 第206 条本章程所称的“以上” “以内” “以下”“达到”都含本数;“不满”“低 |
第206 条本章程所称的“以上” “以内” “以下”“达到”都含本数;“不满”“低 |
|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本章程 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仅计算普 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
| 第209 条本章程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 效实施,原《公司章程》同时失效。 |
第209 条本章程自章程修订决议作出 后生效实施,但关于优先股的条款自 首次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实 施。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有变化,因此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关修订。
三、备查文件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