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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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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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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2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9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4:《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 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 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

  • 过1,000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超过150万元;

  •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

  • 易,且超过300万元。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 诉讼;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 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 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 地址、联系电话等;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 应的审核意见;

  •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 6、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

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 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 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

见。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六)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 ( )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 (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 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共同进行分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经公司董事长同意 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一 (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1、净利润为负值;

  •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 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完成定期报告 编制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 说明。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有效管控管理要求:

一 ( )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 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 方面的信息均以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 供的为准;涉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子公司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 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公告或 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 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

(三)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 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 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四)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 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 任人。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工监督、督促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分支机构 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 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 大信息报告和报送的资料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

第二十四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 免除其职务或解聘,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