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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赛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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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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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1981 证券简称:晶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0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 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 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于【】年【】 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
第三条2021 年11 月15 日公司获准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上市。 公司于2021 年10 月26 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
| 股【 】股,于【 】年【 】月【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 挂牌。 |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660,000 股,于 2021 年11 月15 日在北交所上市。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96 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62 万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96 万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 无 其他种类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62万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无 其他种类股。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做市方式; (三)竞价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通过北交所进行交 易,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批 |
| 统挂牌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 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 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 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 则。 |
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 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 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 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起12 |
|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份转让及其限制,以其规定为准。 |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 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 售取得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 得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三十八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 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
第三十八条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通过接受委 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 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
| 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 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 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行为;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下列对外担保及 财务资助,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适用前 款第1 至第3 项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的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
|
|---|---|---|
|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的可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的可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 万元; |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本章程所指“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
|
|---|---|---|
|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或 审议。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 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 本条规定披露或审议。 |
|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 知全体股东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知全体股东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监督管理机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知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知 |
| 全体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全体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五)公司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5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非上市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行为;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五)公司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5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
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 |
|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不得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 法权益。 |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 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 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
|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
|---|---|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 |
|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款所述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款所述中小 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 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 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 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董 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 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 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上一届监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 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 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 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董 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 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 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上一届监事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 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 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 董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 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 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 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 董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 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 公司、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等事宜,并承担如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等事宜,并承担如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
| 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
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 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北交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 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 告。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规定 进行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 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 |
|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条件及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①公司 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③审 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④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 前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当进行年 度利润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 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 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 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与公 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 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 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 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条件及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①公司 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③审 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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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 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 监事会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 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需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 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 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 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 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 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 征询监事会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 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需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 |
| 媒体,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 早于专门网站。 |
于专门网站 |
|---|---|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施行。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正式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进 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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