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晶赛科技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7, 2021
58969_rns_2021-12-27_7b6e55a5-4974-45bc-b1d1-72ffec3aff7e.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71981 证券简称:晶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53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北交所股票发行规则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 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 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 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 中一并提交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 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交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 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 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一)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子公 司财务部门审批→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公司总部对口部门审批→公司总部
财务负责人审批;若一次性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金额2%以上、5% 以下由总部总经理负责审批;若一次性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金额 5%以上、50%以下,须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若一次性募集 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金额50%以上,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予 以支付或划拨。
(二)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公司财务 负责人审批,若一次性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金额2%以上、5%以下 由总部总经理负责审批;若一次性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金额5%以 上、50%以下,须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若一次性募集资金 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金额50%以上,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予以支 付或划拨。
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 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 影响,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承诺的与其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实际 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的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 不得超过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能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交所备案并 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 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 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监事会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董事会会议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 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 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 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 异。经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 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