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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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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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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3-073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通讯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六)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的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六)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的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 |
| (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 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推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法定最低人数 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务。 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士的,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董事 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 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
|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被授 予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按照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应当根据被授 予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按照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 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
| 无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 设置审计委员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 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 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
|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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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 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无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 |
|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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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的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
|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 完成监事补选。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 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 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 |
| 意见。 …… |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核意 见。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生效并报有权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有权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