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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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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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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71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 年8 月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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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根据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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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 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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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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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2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
审计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
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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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 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 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 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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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 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 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 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 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及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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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董事会应当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核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 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 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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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
(三)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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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8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