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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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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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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82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上海创远 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修订。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 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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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创远仪 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 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 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交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 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
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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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 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 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 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 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 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 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 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 见。
第八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 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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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 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 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财务顾问 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 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 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 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 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 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 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 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 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 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北交所应当加强对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为 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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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原承诺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度、修订及解释。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