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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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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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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75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建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 事会决策程序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监事会依法独立、 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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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上市规则》”)、《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 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干预、 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 会、总裁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 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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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或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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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 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若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二条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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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十) 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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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监事会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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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四)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及

  •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 (一) 审核公司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的分

析意见及建议;

  • (二) 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

  • 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 讨论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 结;

  • (四) 审议对董事、总裁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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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及

(六) 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组成。监事 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 席请假,可书面委托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代行职权,委托书中应 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日期并有 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并按委 托人的意愿代为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监事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会议代为履行职责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专人 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和纸质邮件)、电话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监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 全体监事,为免疑问,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监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根据 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 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的,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公司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为免疑问,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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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及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会议通知由监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经监事会主席签批

后送达各位监事或其他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会议的议题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总裁提议;

(四)独立董事提议;

(五)职代会提议;

(六)监事提议,监事会主席决定;

(七)股东大会决定;或

(八)其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会 议议题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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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决议内容对外 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 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可选择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 方式。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 议。

第二十四条 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人员对监事会讨论的事项,可 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监事决策时参考,但对监事会议题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行使权利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加强与独立董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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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监督效果。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独立董事列席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好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 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有权查阅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 会议出席情况;

  •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 反对、弃权票数);及

  • (七) 应当说明和记载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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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 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或纪要 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十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会议应到的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 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和 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如会议审议的每项 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及

(五) 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监事 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后,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法规 要求,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北交所备案,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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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公司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 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