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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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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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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90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上海创远 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修 订。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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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 《证券法》 ”)、《中护额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 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 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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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 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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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 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 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 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
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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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交 所后续制定的相关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 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 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
-
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
-
规定披露的;
-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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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
-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
-
误或重大遗漏: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
-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
-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诉
-
讼、仲裁;
-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 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 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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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 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
-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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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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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信息披露 的管理规定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自动失效。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