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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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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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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71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信息披露 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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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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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 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创远电 子”)、吉红霞、徐纬亮、刘谷燕和陈为 群共同发起设立,并在上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上海市监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系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 于 2015 年1 月23 日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5]187 号)同意,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公司于2020 年7 月2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200 万股,并于2020 年7 月 27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 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创远电 子”)、吉红霞、徐纬亮、刘谷燕和陈为 群共同发起设立,并在上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上海市监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2021 年11 月15 日,公司股票 获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上 市。股票简称:创远仪器,股票代码: 831961。 |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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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
|---|---|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455.02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 元。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991.535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 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批准的其他 方式。 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不享有股 份优先认购权。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不享有股 份优先认购权。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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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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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 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 股转系统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述转让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 交所有关规定对股票限售期另有规定 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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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 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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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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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 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 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 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 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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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 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 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 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 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 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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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 务资助的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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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及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 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章 |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及第三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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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关于财 务资助的规定。 上述规定中的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 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确认是 否提交股东大会。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上述规定中的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确认是否提交股东大 会。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或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或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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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上述(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不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人员提供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上述(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不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人员提供担保。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达到需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以外,达到需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四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达到需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以外,达到需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审议。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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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合法有效;及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否合法有效;及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 | 新增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事会召集。 新增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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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 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 项。 |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 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 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 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或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
第六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 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北交所或者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或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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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及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股份数 量;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及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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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该 次股东大会。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该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按规定履行有关报告手续。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及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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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进行。 |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有关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对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与股东是 否有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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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如关联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范围,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出判断;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如该股东 无异议,其应申请回避并书面答复董 事会。如该股东有异议,应当书面回复 董事会及监事会,有关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由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做出决定;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关联股东 认为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 请,其他股东、董事、监事也有权向监 事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由监事 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决定;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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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 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及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及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有 关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宣布,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宣布和公告,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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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
| - |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 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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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及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及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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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及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 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 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 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 (六)年龄超过 70 岁,并同时在多 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七)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 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八)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及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规定, 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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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 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 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 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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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 已在五家境内 上市公司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 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四)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独 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 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 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 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 及时披露; (四)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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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及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声明;如因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前 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按照北交所的 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 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 文件; (五)对北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延 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 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任职年限自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计 算。 (七)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 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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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八)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九)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 求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 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 选,逾期不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规定限定的最 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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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人民币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关联方;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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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董事会提出的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就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及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五)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六)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独立董事需要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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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 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 控制权的,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 见; (八)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等事项时;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股权激励计划;及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 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 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及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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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 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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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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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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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及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及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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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在本章程中确定符合公司具 体要求的审批权限范围。 (一)重大投资及交易权限 1、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裁提出投 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过,再报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在本章程中确定符合公司具 体要求的审批权限范围。 (一)重大投资及交易权限 1、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 裁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 过,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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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7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人民币750 万元; (7)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治理规则》 第九十八条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人 民币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人民币750 万元。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2、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总裁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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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20 个交 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总裁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不超过5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不超过50%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不超过50%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人 民币5,000 万元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但不超过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人民币750 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人 民币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人民币150 万元。 3、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程所规 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中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担 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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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但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人民币750 万元以下; (7)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3、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程所规 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中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治理规 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 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
利;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交易 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一条审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 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审 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 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议标准确认是否 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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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议 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 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审 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 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议标准确认是否 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 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议标准确 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 |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 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议标准确 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 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上述交易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议标准确认是否 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已经 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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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治理规则》第八十一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是全国 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 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对外担保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 |
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 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 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财务资助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 他的财务资助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助事 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三)对外担保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 他的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四)关联交易权限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的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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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的同意。 (三)关联交易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的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根据 《治理规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评 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必须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 万 元。 |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的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根据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必须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 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 达到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 标准的,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公司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不同关联方进行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上述同一关联 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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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 达到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 标准的,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公司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不同关联人进行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上述同一关联 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 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 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4、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品种; |
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 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4、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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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或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 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或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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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董事长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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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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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 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 董事会研究; (十一)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 件,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 议等;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占公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 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 董事会研究; (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 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 等; (十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占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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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1%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购置 (不含关联交易)方案;决定占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 以下的办公用房装修项目;以上事项 在决定后应向下一次董事会议报告; (十三)享有对闲置的价值人民币3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 10%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备 件等的处置权; (十四)决定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0 万元 以下(含人民币20 万元)及年度累计 人民币50 万元以下(含人民币50 万 元)的公司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 (十五)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人民币30 万元、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2%的关联交易; (十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 的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事项;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 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在董事会 决策权限之下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或 质押事项; (十八)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 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 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 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 |
产1%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购置 (不含关联交易)方案;决定占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 以下的办公用房装修项目;以上事项 在决定后应向下一次董事会议报告; (十二)享有对闲置的价值人民币3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 10%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备 件等的处置权; (十三)决定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0 万元 以下(含人民币20 万元)及年度累计 人民币50 万元以下(含人民币50 万 元)的公司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 (十四)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人民币30 万元、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2%的关联交易; (十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 的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事项;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 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在董事会 决策权限之下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或 质押事项; (十七)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 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 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 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 告;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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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及 (十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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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并应当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 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应当承担的职责。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 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补选。 若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能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1 个月内离职。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并应当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 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应当承担的职责。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 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 若出现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规定不能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1 个月内离职。 |
| - |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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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 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 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 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 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及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 个交易日发布召 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 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 与投资 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 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 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 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 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 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 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及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 个交易日发布召 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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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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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及 (四)其他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及 (四)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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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 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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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股票已于2021 年11 月15 日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依据北交所相关规 则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