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创远信科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58962_rns_2021-12-26_9f54ad26-4512-43cb-8017-00ed8554d03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87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上海创远 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 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 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 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同时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 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办法的各 项规定。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 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质押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向。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 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 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 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 限,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权限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财 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 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应当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计划投资项目申请支用资金,承建项目的子公司 必须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拨款 手续。对申领拨回的资金,承建项目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专款 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审议该事项 时还需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 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报送具 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 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 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

  •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 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持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 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 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 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第二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 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 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交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 途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独立 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 资的必要性,并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 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募 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使用 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 同、审批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 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 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与

==> picture [76 x 2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