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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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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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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76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上海创远 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修订。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管理 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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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等相关规定 以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 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者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立2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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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监管指引》规定的不符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 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用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 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或北交所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北交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 的学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

(二)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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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 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 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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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九)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2.1 条规定, 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 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 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七)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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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 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 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 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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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 表》等文件。

对北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本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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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提出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两个月 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逾期不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低于有关规定限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

  •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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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 (一) 提名、任免董事;

  •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

  • 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 (七)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 (八) 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 (九)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十)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 董事会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

  • (十二) 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

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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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项;及

(十四)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 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 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 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 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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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 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 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 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四)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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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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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 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并,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

会次数;

  •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 (六) 参加北交所业务培训情况;及

(七) 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 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 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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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 立董事对其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原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