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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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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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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74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上海创远 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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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规则》”)和《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董 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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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
(七)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或
-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 名,并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任职年限自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计算。)。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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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 东向公司上届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
(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
-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三) 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 股东大会表决;及
-
(四) 代表职工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
会联席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
公司的财产;
-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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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
-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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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并对外披露:
(一) 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若出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应当及时 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 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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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方案;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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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及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与关联交易的权 限如下:
(一) 公司财务资助均需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做出决议。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 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确认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二)公司对外担保均需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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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 万元。
公司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不同 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 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制定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 制度,以明确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由总裁提出投资方案,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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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人 民币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
-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规则所规定的董事会
-
决策权限标准的,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除外);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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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交易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议 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公司章程第一 百三十一条审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审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 用前两款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交易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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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审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已经按照本 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 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 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 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是北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五)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及
-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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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 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及
(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予法 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之前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 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为免疑问,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 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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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及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 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 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传真、电话、纸质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 日以前。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 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及召开方式; (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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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 (四)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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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
(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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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及
(五)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 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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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 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 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 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 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 事过半数同意将议题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议 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 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 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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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董事的表 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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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
(三) 会议议程;
-
(四) 董事发言要点;及
-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
-
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名。
-
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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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
(二)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以及是否
-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
(三) 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
(四)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
(五)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
-
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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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如会议审议的每项 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
(六)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
由和回避情况;
-
(七)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
-
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
(八)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及
-
(九)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规要求,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北交所备案,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公司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 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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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