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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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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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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85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上海创远 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修订。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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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上海创 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 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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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
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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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 快报的内容;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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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
-
配偶的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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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登记。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时记录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 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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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 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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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 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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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向北交所报备,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 年。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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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 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 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 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 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 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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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 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 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相悖的,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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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